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住广州市黄埔区**街**街**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物流门口与原雇主曲某某发生口角,曲某某拿一把扳手打周某某,反被周某某捡到扳手追打,于是曲某某跑走了。周某某见曲某某的货车(车牌号:粤ABZ ***,车身颜色:红色)未熄火,即爬上该货车主驾驶室室将车开走了。曲某某见状立即报警,后联系其妹夫张某某、老乡王某某通过货车的GPS一路驱车追踪。到了次日(1月19日)凌晨2时许,在东源县**镇**小组**加油站路口往**镇方向约500米处找到被周某某开走的货车停靠在路边。曲某某用货车备用钥匙解锁后,被害人王某某跳上主驾驶室准备拔下方向盘上的车钥匙,被在车上休息的周某某用一把长约15厘米的水果刀划伤左颌面部和右眼眶,王某某闪躲时摔下货车,曲某某怕周某某继续捅王某某,用身体保护王某某,被周某某划破羽绒服。周某某趁机钻入路边草丛往山上跑,张某某见王某某脸部不断流血,驾驶小车送王某某到**中心卫生院治疗,曲某某报警至公安机关。经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曲某某、伍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频资料;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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