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48********,汉族,文盲,农民,住金乡县**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在金乡县**街道**路西,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周某甲使用马扎将李某某后背砸伤,后二人发生厮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李某某受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和解、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金)公(刑)鉴(临床)[2019]370号;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