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9日9时许,在吴川市王村港镇王村港市场内,被告人周某某与吴某某(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因一只鸡的死因问题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俩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口咬断吴某某的右手拇指。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戴某某、邓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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