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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在南阳市麒麟路桂苑小区大门口,因车辆进入小区之事,被告人周某某与门卫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被告人周某某将王某某打伤。2019年9月2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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