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因提出与父母分开居住要求未得到满足,对其父母不满,先殴打其父亲,继而持刀威胁母亲,被夺刀后,被告人周某甲走进厨房用打火机点燃自家木质房屋,导致自家房屋被烧毁,因抢救及时未造成周边相邻房屋损坏。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甲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员,经物价鉴定,被烧毁房屋价值4355元。被告人周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及同村村民要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烧毁房屋刑事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免于刑事追责报告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和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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