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3195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侯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4日12时30分许,到抚顺市望花区千台山27号楼南侧的花园内,为寻求刺激,用自带的打火机将花园内枯草点燃,火势借风力蔓延至千台山27号楼,将10户住宅及千台山浴池部分财产烧毁。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住宅楼附近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国洪来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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