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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村**号。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3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与他人在贵阳市花溪区**镇一宾馆开房被其丈夫马某乙发现后遭到殴打,周某某趁机逃脱后于2020年3月24日10时许回到其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寨**号家中,使用打火机点燃床上棉被泄愤,棉被开始燃烧后其逃离现场,因此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屋4层、5层房屋及屋内家电等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短信截屏图片、旅馆住宿登记薄、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花溪区大队火灾调查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马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用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石板**宾馆监控视频、小河**宾馆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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