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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放火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两万元。因犯放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压力大,不想上班,遂到萧县**镇**村,将萧县供电公司放置于居民区孙某某家内变压器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变压器全部烧毁,经萧县价格认证被烧变压器价值14400元。

2.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压力大,不想上班,遂到其上班的萧县**镇**村**铅笔厂,通过该厂外窗户翻入厂内,其明知该厂内存放大量木板、铅笔半成品、乳胶等物品及厂内宿舍有多人居住,将厂内物品点燃后翻窗逃离现场。经萧县价格认证被烧物品价值20210元。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因工作压力大,不想上班,遂到萧县**镇**村,将萧县供电公司放置于居民区孙某某家内变压器旁的配电柜点燃后逃离现场。造成配电柜烧毁,经萧县价格认证被烧配电箱价值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萧县公安局依职权制作的现场指认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告人周某某系聋哑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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