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放火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租住合肥市瑶海区**路与**路交口**城。曾因卖淫,于2011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卖淫,于2017年09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被告人周某某为泄愤用自己之前私拿的杨某某住处的钥匙,开门进入杨某某位于肥东县**镇**一期*栋*单元**室家中,用打火机将卧室的床单点燃,后周某某离开杨某某家,并将房门锁闭。

保安人员及消防人员达到现场后,周某某谎称没有杨某某家钥匙,后消防人员强行破门将火势扑灭。火灾造成杨某某家中部分物品被烧毁、屋顶被熏黑。经鉴定,火灾给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7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现场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放火,造成他人住宅及财物不同程度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租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