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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放火案)_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 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组,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栋。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路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堆放在该路段**轮胎店外墙角处的旧轮胎用旧衣服做引燃物烧毁,引发火灾,后被消防部门及时扑灭。

2011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路,用旧衣物作为引燃物,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路段**轮胎店东面人行道上的一辆车牌为鄂C*****号桑塔拉轿车烧毁,后被消防部门及时扑灭。

2019年3月3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小区**巷路边,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从路边垃圾桶里捡的泡沫点燃后丢进一辆车牌号为鄂C*****劲隆牌三轮摩托车内,点燃车厢内留置的纸壳,引发火灾,导致该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佳劲牌二轮摩托车部件被烧毁,后被消防部门及时扑灭。经十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劲隆牌三轮摩托车和佳劲牌二轮摩托车被损毁部件价值人民币4128元。

2019年9月25日,经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十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国药东风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丽

20191220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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