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路,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照山新村花园旅社老板韩某某因房费一事发生争执,周某某欲偷偷离开,但被韩某某发现,韩某某用锁将周某某停放在一楼电瓶车锁住,周某某发现后迫于无奈支付韩某某100元电费钱。周某某称到三楼306房间拿东西,韩某某同意了,周某某先上楼,韩某某因担心周某某拿走房间东西也跟在韩后面。被告人周某某到306房间拿鞋准备离开时因对韩某某心存不满,一气之下用打火机将房间被褥点着后离开现场,周某某走到三楼楼梯口碰见韩某某,但周某某并未将放火一事告诉韩某某,韩某某还是不放心来到306房间查房时发现被褥正在燃烧,其立即上前将火扑灭,被褥已经被烧了一个10厘米大小的洞,被套和被褥均被烧坏,于是韩某某下楼追周某某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5.物证:被扣押的打火机等;
6.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泄私愤用打火机点燃旅社被褥,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凌云祝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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