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03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因与姜某言债务等琐事,被告人周某某采取遮挡面部方式,骑自行车窜至莱西市重庆路宝龙食府门口,后徒步窜至莱西市长安世家小区东门旁的“顺和酒行”处,该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洒在姜某言停放在此处的鲁******红色比亚迪唐汽车底,用打火机引燃,造成车辆报废,经物价鉴定,涉案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172000元,被告人该行为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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