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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公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芒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芒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芒康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芒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8时13分许,被害人泽某某在芒康县嘎托镇客运站附近租房内,接到一个归属地为拉萨自称“云集客服”的电话(08911****),接通后对方称泽某某网购物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款,并向泽某某发送了支付宝退款人民币177元的截图,泽某某表示未收到退款,对方以泽某某支付宝信用不够不能收到退款为由,让泽某某从美团借款人民币37500元,并让泽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37285元转入海南**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2010215092********)内。被害人泽某某按要求操作后,对方以泽某某未关掉美团影响征信为由,让泽某某从借呗中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让其将全部钱款转入上述账号。被害人泽某某按要求操作后,对方又让泽某某从滴滴出行手机软件借款人民币29900元,并让泽某某将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一张微信二维码内,泽某某按要求操作转入人民币19990元。直到收到昌都市公安局短信提示,被害人泽某某才意识到被骗,遂向芒康县公安局报案。

经查实,被害人泽某某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12275元。上述资金被多次划转后,其中人民币60750元于2019年8月31日19时许流入被告人周某某支付宝1562906****内,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将钱款人民币(60750元)转至自己名下账号为62284811294********的农业银行卡、62155917070********工商银行卡、62156975000********中国银行卡、62366829600********中国建设银行卡内。2019年8月31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邵东市百富广场附近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将上述银行卡中人民币60750元全部取现。

2019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邵东市**贵宾楼302房间内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泽某某赔偿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周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叶某某、任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明细数据光盘、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抽取提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取款,导致赃款得以顺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永青卓嘎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大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册36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谅解书1份、和解协议1份、收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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