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案犯柳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与同案人陈某甲(存疑不批准逮捕)认识后相互勾结,柳某某需要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用来收取同案人诈骗而来的赃款,陈某甲联系并收集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随后陈某甲勾结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明知陈某甲需要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是用来收取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为获利同意且积极参与,按照约定配合陈某甲进行一系列的操作。2019年8月5日,被害人韩某某的网友姚某某(姓名等信息待查)QQ账户(QQ号码是 2842******、昵称“氟**”)以及相关联的微信账户(微信号是“w6****”,昵称为“小**”)被盗窃,柳某某的同案人(在侦)将上述盗用的微信(微信号 是“w6****”)通过QQ、微信与被害人韩某某联系上,谎称自己的微信账户不能接受转账、其表姐有急事、需要用钱等请求被害人韩某某帮忙,2019年 8月5日15时许开始,柳某某的同案人将虚拟的转账记录发送给被害人韩某某、让她将相等的款项转账给指定的微信账户,该指定微信账户属于周某某控制使用,周某某将自己的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zhou138********)提供给实施诈骗之人(待查)使用,后该收款二维码被同案人发送给被害人韩某某,被害人韩某某先后被诈骗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被盗用的微信账户(微信号是“w6****”)接受到被害人韩某某被诈骗的款项部分后转账到案犯陈某乙(已移送审查起诉)的微信账户(中间被拦截),周某某通过微信接受赃款8000元,再转账给陈某乙,陈某乙再将该赃款 8000元人民币转账给柳某某,柳某某再转账给案犯覃某某,被害人韩某某被诈骗的赃款另一部分2000元人民币的下落情况待核查。周某某实施作案涉及的14名被害人微信账户信息如下:1、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LSS_802********);2、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h155********);3、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WAQ****);4、微 信账户(微信号为 wxid_ulr7ih********);5、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a11********);6、微信账户(信号为 wxid_ulr7ih********;7、微信账户(微信号为WA*****);8、微信账户(微信号为a11********);9微信账户(微信号为zyp********);10、 被害人韩某某的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w6****);11、微信账户(微信号为 wxid_mk3ugo********);12、微信账户(微信号为LoVe********);13、微信账户(微信号为hu156********);14、微信账户(微信号为cf5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手机检查笔录、微信收款及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温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3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