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3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明知他人实施网络招嫖诈骗,仍提供陈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协助转移诈骗资金,共计接收账款人民币14976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
1.2019年7月13日,安徽省铜陵市的被害人周某某在QQ上被他人以提供色情服务预先收取上门服务费、人身押金等为由诈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888元。上述资金均汇入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蒋某某支付宝账户,后由被告人周某某按上线要求层层转账至约定账户,被告人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收取人民币300元。
2.2019年7月24、26日,江阴市的被害人殷某某在QQ、微信上被他人以提供色情服务预先收取路费、押金、避孕费等为由诈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1088元。上述资金分别汇入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陈某某、蒋某某支付宝账户,后由被告人周某某按上线要求层层转账至约定账户,被告人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收取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888元。
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赔人民币6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发破经过、人口信息表、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殷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予以协助转移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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