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东营市垦利区**镇**街**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开设非法收油点,收购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盗窃所得的原油5次,每次一车,共计17.56吨,价值51445.18元。详细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原油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原油一车,重0.56吨(已去含水),价值1640.62元。
2.2017年5月初的一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原油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原油一车,重3.5吨(已去含水),价值10253.88元。
3.2017年5月初的一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原油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原油一车,重3.5吨(已去含水),价值10253.88元。
4.2017年5月底的一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原油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张某甲、崔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原油一车,重5吨(已去含水),价值14648.4元。
5.2017年5月底的一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原油为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盗窃所得原油一车,重5吨(已去含水),价值14648.4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17.56吨,价值51445.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联系方式:1305468****。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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