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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董某某、高某某、陆某某、靳某某四人(另案处理)销售的蓄电池来源不合法,仍多次收购并转卖,从中非法获利八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高某某、陆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高某某、董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董某某、高某某、陆某某、靳某某贩卖的蓄电池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焕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在凯里市**街道**,联系电话:1828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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