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9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住**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18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按规定接受传讯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怀孕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原系本市**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员,于2016年6月调到**公司位于本市**镇的分公司东莞市**二手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公司一部二手宝马车给陈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周某某支付了5.5万元购车首付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将陈某某的车贷8.3万元转账到周的银行账户。周某某在收到上述13.8万元车款后,仅上交公司1.5万元,挪用了其余12.3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周某某于2016年9月返还公司2万元,其余的10.3元万元至今未归还。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6月11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大厅将被网上追逃的周某某抓获,但因周怀孕而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某因不按规定接受传讯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因怀孕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用,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保证人戚某某,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5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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