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8********,汉族,湖南省**市人,专科文化,经商,系怀化***有限公司靖州店原店长,现任河北省***市**县**超市店长,住河北省***市**县**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怀化**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店(以下简称靖州**店)店长,12月11日,周某某调至吉首***店任店长。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与谭某某商谈租赁靖州**店商场内第一层103号专柜事宜,商定租金、管理费等合计人民币211375元。2019年12月15日,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给周某某。2019年12月23,周某某虚构一年一交的租金结算方式,要求谭某某将剩余租金人民币201375元通过支付宝转至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0年1月22日,周某某将谭某某租门面的半年押金及一季度租金共计人民币81615元交至靖州***店公司账户,剩余租金人民币129760元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后经该公司多次催缴,2020年8月1日,周某某才将人民币63611元交至靖州***店公司账户。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河北省***市**县**超市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将未退还的现金人民币66149元给谭某某,谭某某已交至靖州***店公司账户。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网上追逃文书、合同申报表、委托授权书、营业执照、制度、专柜租赁合同、委托书、收据、银行电子回执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12976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群
检察官助理:戈亚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检察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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