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原**、**公司原**、**公司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楼**门**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安市长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后任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负责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509.95686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中:446.9997万元陆续转入其期货账户用于购买期货,进行营利性活动;52.95716万元被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1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挪用的公款。主要事实如下:
(一)2016年10月9日,时任**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10016874110******,以下简称****)转出一笔20万元,至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42200******,以下简称****),次日从其建设银行(****)账户中将该20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用于购买期货。
(二)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8月11日,时任**公司**部****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该公司浦发银行账户(账号:720101552******,以下简称****),转账11笔至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共计239.9997万元,其中,185.2997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用于购买期货,44.7万元被其个人陆续使用,10万元用于归还挪用**公司的公款。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8日,转出1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周某某将其中6000元转至其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号:62268900******,以下简称****),4000元转至其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号:45128900******,以下简称****),用于信用卡还款。
2.2016年10月8日,转出8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8329******,以下简称****)。10月10日将该8万元从其招商银行(****)账户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再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3.2016年10月20日,转出20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0月21日将该20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再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4.2016年10月31日,转出18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该18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5.2016年11月14日,转出9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帐号:7202000******,以下简称****)账户。同日将其中4.9万元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后将该4.9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1月15日将1.2万元转入招商银行(****)账户,分三次(5000元、5000元、2000元)从ATM机取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1月15日将2.275万元转至其朋友孙某甲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37000******,以下简称****),用于归还借款;12月5日将6000元转至其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用于信用卡还款;剩余250元,在该账户中滚动,后被其个人使用。
6.2016年12月1日,转出15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同日将15万元转至其表哥孙某乙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786360000*******),归还借款。
7.2016年12月5日,转出30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12月6日将该30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8.2016年12月6日,转出28.9997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12月7日将该28.9997万元凑整29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转入其期货账户中,后用于购买期货。
9.2016年12月8日,转出30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同日将10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12月12日将该10万元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2月11日将20万元转至孙某甲儿子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58812******),用于归还借款。
10.2016年12月16日,转出40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同日将30万元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2月19日将10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加上其自己的10万元,共计20万元,于12月22日转至**公司账户中,用于归还挪用**公司的20万元。
11.2017年8月11日,转出40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同日分为一笔5万元、一笔20万元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分别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同日将1.2万元,转至自己浦发银行账户(账号:7202000******,以下简称9271),被其个人使用;8月12日将1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8月14日再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8月12日将665元转至妻子南某某建设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8月14日将4.8万元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其中3万元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剩余1.8万元暂存于该账户;8月16日将1.775万元转至其朋友孙某甲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借款;8月16日将4.6万元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连同上述暂存的1.8万元共计6.4万元,一并转入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8月17日将1.25万元转入其招商银行(****)账户,同日将1.25万元转至其朋友丁某某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008100******),用于归还借款;8月18日将1200元、597元分别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被其个人使用;8月21日,将500元,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最后剩余788元,和其账户里的钱滚动,被其个人使用。
(三)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2月29日,周某某在兼任**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司账户(账号:81117010118******,以下简称6871),转账10笔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和招商银行(****)账户,共计249.95716万元,其中,241.7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购买了期货,8.25716万元其个人使用。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3日,转出39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该39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2.2017年11月6日,转出38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该38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
3.2017年11月7日,转出39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38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购买了期货;剩余1万元暂存建行账户中。
4.2017年11月8日,转出39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其中:同日将2.5万元转至其朋友丁某某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266625******),用于归还借款;同日分5万元、4万元共计9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加上第3笔中暂存的1万元,共计10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1月8日将8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凑整10万元,11月9日将10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1月9日分一笔10万元、一笔9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又将这10万元、9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1月13日将500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和其账户里的钱滚动,被其个人使用;剩余4500元和其招商银行(****)账户里的钱滚动,被其个人使用。
5.2017年11月10日,转出36万元,至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同日将该35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剩余1万元和其建设银行(****)账户的钱滚动,被其个人使用。
6.2017年12月6日,转出15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12月7日将14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剩余1万元中:3000元陆续用于其日常开支;其余7000元暂存在建行银行(****)账户中。
7.2017年12月11日,转出25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将20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12月12日将该20万元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剩余5万元暂存在其招商银行(****)账户里。
8.2017年12月13日,转出11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连同第7笔中暂存的5万元,共计16万元。同日将其中15万元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转至其期货账户中,用于购买期货;12月15日,通过ATM机取款5000元,用于其日常开支;剩余5000元暂存其招商银行(****)账户中。
9.2017年12月27日,转出3.95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中暂存。
10.2017年12月29日,转出一笔4.00716万元,至周某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连同上述第8笔暂存的5000元、第9笔的3.95万元,共计8.45716万元。2018年1月4日,将5万元转至其建设银行(****)账户,连同上述第6笔暂存的7000元,一共5.7万元,于1月5日转至其期货账户中,购买了期货;2018年1月4日,将3万元转至其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用于信用卡还款;剩余的4571.6元和其招商银行(****)账户的钱混在一起分别于:1月8日ATM机取现1000元,被其个人使用;1月27日向其建设银行(****)账户转款2000元,1月31日向其建设银行(****)账户转款800元,2月2日向其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400元,均被其个人使用。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劳务合同、任职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及产权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说明、账务移交清册、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开户情况,银行账户交易对手查询表、银行账户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流水、存款对账单、增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期货情况说明及结算单、还款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孙某丙、马某某、刘某乙、同某某、纪某某、孙某乙、孙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公司**部****,**公司**部负责人,**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509.95686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中:446.9997万元陆续转入其期货账户用于购买期货,进行营利性活动;52.95716万元被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1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挪用的公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法释〔1998〕9号)第四条之规定,周某某挪用**公司公款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综上,周某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应认定为499.95686万元,其中446.999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52.95716万元被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涉案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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