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6********,汉族,大专文化,原祁东县**镇**党支部书记,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宿舍**栋**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解决部分村办公场所简陋,祁东县启动了2020年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020年6月9日,金桥镇政府与衡阳市**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璟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金桥镇云丰村村部建设工程款承包给悦璟公司;同日,衡阳市**有限公司与金桥镇云丰村村委签订《合同协议书》,将金桥镇云丰村村部建设工程承包给云丰村村委。同日,衡阳市**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授权衡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翔建筑公司”对云丰村村部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及处理有关事宜。2020年6月8日,金桥镇云丰村村委与太和堂镇乐家村村名王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将云丰村村部建设工程承包给王某某,并约定村部建设工程的前期资金由王某某垫付。2020年6月初,王某某按照约定垫资对云丰村村部进行开工建设,9月中旬全部完工,现已投入使用办公。
2020年7月21,祁东县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祁东县2020年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祁村建领发[2020]1号),通知中明确:推行“县奖补、乡实施”的建设模式,以乡镇为单位,自主承建,根据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周某某在悦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介绍下,于2020年7月承包了祁东县风石堰镇大坪村和沙井村的村部建设工程,两个工程均由周某某垫资进行建设。因周某某资金不足,欠下较多建筑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由陈某某介绍并担保,周某某向陈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借款5万元。
2020年9月,金桥镇财政所收到县财政按奖补金额40%的标准拨付金桥镇七个村村部建设进度款共计89.44万元。2020年9月21日,金桥镇财政所将89.4万元拨付给悦翔建筑公司,经核算,扣除税费以及管理费后悦翔建筑公司需要拨付13.1576万元给云丰村村部建设施工方。
2020年9月21日,陈某某要周某某带公章前来领取云丰村村部建设资金。周某某来到位于祁东县悦城绿洲酒店的悦翔建筑公司后,以金桥镇云丰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出具收到云丰村村部建设资金6万元的收条。后陈某某打电话把彭某某叫到现场,彭某某把周某某之前写的5万元欠条还给了周某某,由于陈某某当时身上没有现金,于第二天才把5.1万元现金交给了彭某某的弟弟彭某甲。经周某某和陈某某商量,准备将剩余9000元由陈某某直接偿还周某某在风石堰镇大坪村和沙井村从内部建设中欠下的民工工资。
9月21日晚,风石堰镇大坪村村民通知周某某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周某某和陈某某赶到风石堰,由于上述剩余9000元不够偿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周某某又以金桥镇云丰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出具收到云丰村村部建设资金5万元的收条给陈某某,陈某某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为周某某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共计58870元,剩余130元由陈某某微信转账给周某某。
9月22日,周某某再次出具收条领取金桥镇云丰村村部建设资金21576元,要陈某某帮其偿还2万元给为风石堰镇大坪村和沙井村村部建设送瓦的老板李某某,剩下1576元由陈某某微信转账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将1576元用于日常开支。2020年9月30日,悦翔建筑公司垫付8万元用于发放云丰村村部建设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设施工合同、财政授权支付账单、凭证、领条、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任祁东县金桥镇云丰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金桥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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