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呼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5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昌吉市****苑**号楼*单元**1室。因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昌吉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吉州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三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5日、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事情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至2014年间,以每套200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伪造的挂车发票和挂车合格证共13份,在**市**局进行缴税取得了完税凭证。经**省**局认定,王某某出售给周某某的发票均系伪造发票。2013年7、8月份,周某某在**州****为昌吉市*****有限公司办理了13份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等)。周某某与王某某相互配合,王某某卖挂车,周某某出售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司机在王某某处购买挂车后,王某某将司机带至周某某处购买挂车注册登记手续,并挂靠在**市******有限公司,其余部分挂车注册登记手续由周某某自行出售给想要购买挂车手续的司机,然后再带到王某某处购买挂车。**市******有限公司按每年2000-3000元收取管理费,每套注册登记手续从中获利4500元。侦查机关已扣回9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机动车所有人登记的均为**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9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昌吉州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被告人周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9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车辆注册登记手续9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燕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证9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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