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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212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以2691636元价格和阿克苏**农机植保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周某某招揽工人施工,截止到2019年6月该工程建设完工。因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发包单位已给周某某共计支付2683780元。2019年12月19日,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对周某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周某某支付拖欠23名工人378980元工资未果。周某某拒不到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20年4月14日周某某在重庆自动投案,2020年4月23日结清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周兵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拖欠23名工人378980元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后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春江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172**** ;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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