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承包郯城县**屠宰厂生产线,组织并带领李某某等人负责生猪屠宰。2019年1月17日周某某拖欠李某某等18人工资共计113583元后逃匿,2019年4月8日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某下达了支付工资的责令改正指令书,限其2019年4月15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周某某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资发放表、支款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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