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3 月11 日,被告人周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00000 元钱,约定借款期限3 个月,过期一天按照2%支付违约金,并自愿将睢县中南国际城5 号楼一单元2603 室抵押给陈某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某向周某某催要借款未果,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夫妇偿还陈某某本金200000 元及违约金,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睢县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送达,被告人周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3月19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处理。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有车辆和房产,经营有其他生意。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结清了全部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执行通知书等;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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