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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县,住**县**农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12日由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抓获,2018年8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3 月11 日,被告人周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00000 元钱,约定借款期限3 个月,过期一天按照2%支付违约金,并自愿将睢县中南国际城5 号楼一单元2603 室抵押给陈某某。借款到期后,陈某某向周某某催要借款未果,起诉至睢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夫妇偿还陈某某本金200000 元及违约金,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睢县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送达,被告人周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3月19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处理。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有车辆和房产,经营有其他生意。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结清了全部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执行通知书等;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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