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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沙县**幢**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30日被三明市梅列公安分局行政扣留三日。因涉嫌拒不执法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6日,沙县人民法院以(2013)沙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周某某及谢某某应偿还债权人魏某某借款本金420880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周某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1月27日,沙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周某某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城**号**室房地产。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及谢某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某及谢某某承诺期限内偿还所欠余款,债权人魏某某同意解除厦门市海沧区**城**号**室房地产的查封。2015年10月23日该房产解除查封后,被告人将该房产以1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偿还该房产所欠工商银行58万余元贷款后,被告人周某某实际所得款项117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只偿还债权人魏年生12万余元,其余款项被告人周某某用于其他开支。至案发时,被告人尚欠债权人魏某某本金975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周某某已履行了沙县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霖

检察官助理:林昭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沙县**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058****。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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