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4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三关,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路**号,现住黄岩区西城街道百合小区*幢***室车库。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10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22日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岳某某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利息。2018年6月19日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某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利息。2018年8月14日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陶某某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利息。2018年10月31日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3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为借款19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周某甲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这五起案件立案执行,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手机短信通知等要求被告人周某甲履行判决并申报财产。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告人周某甲银行工资卡工资,被告人周某甲不申报财产并通过更改工资卡账号、马上取款等方式继续从其个人工资卡账户中取出工资人民币18万余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却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告人周某甲工资卡人民币12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黄岩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黄某某、方某某、任某某、林某某、陶某某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申请执行书、送达回证 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流程、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工资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对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通报、协助强制扣划决定书、公告、执行分配方案;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陈述、到案经过、情况什么;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案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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