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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商砼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8日,夏某某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省兴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周某某、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保证金100000元,货款3733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已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与人合伙开办的**有限公司内有大量资金账目来往记录,最高记录一百多万元,以上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案发后,周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丁某某支付54.2元,标的款及其他费用已全部偿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周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收到条,证明丁某某收到周某某支付执行标的款47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7.2万元。

3.情况说明,证明丁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款、诉讼费及利息于2015年3月28日全部给付完毕。

4.抓获经过,证明周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到贵州省都匀市杨柳街派出所投案。

5.羁押证明,证明周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至3月27日在都匀市看守所羁押。

6.高某某、赵某甲、丁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7.夏某某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明丁某某与周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及执行情况。

8.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与周某某、高某某的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执行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其与丁某某的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执行的事实经过。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多次稳定的供述,详细供认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事实经过,与相关书证、证人丁某某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他人担保支付货款,在法院宣告判决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清偿了全部执行款项。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5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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