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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6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2018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6日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部女装摩托车窜至本市**镇**学校门口对出辅道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陈某某骑一部自行车经过,趁四周无人之机,周某某驾车从身后靠近陈某某,并抢走陈某某放置在自行车篮子里的一个手提挂包(价值约10元),包内装有一台华为荣耀手机(价值356.68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744元)、一只银手镯(价值450元)、另一只手镯(价值9元)、一颗黄金珠子(价值374.4元)、106元现金、一张第二代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社保卡。得手后,周某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并把黄金珠子和黄金耳环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8月29日2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巷**号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的华为手机一台、手镯两只。事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取回涉案的黄金耳环和黄金珠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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