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路**号**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云阳县云江大道白杨湾市场天天见超市门前人行道上,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将其拿在手上的钱包抢走,之后逃进斯巴达克网吧,将钱包内的1500元现金取出后,将钱包及钱包内的VIVO X6S手机1部、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医保卡1张、公交卡1张、硬币0.6元丢弃在网吧厕所垃圾桶内。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周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夺手机价值108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抢夺财物已由云阳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梁国波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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