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7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419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一个绰号叫“兴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覃塘区石卡镇万塘村滑水屯的农田田埂旁,见黄某甲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星月神牌电动车停放该处,未锁防盗锁,便由被告人周某甲放风,“兴某某”下手盗车。得手后,两人驾车逃至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榕平屯一个十字路口时,被群众黄某乙(系黄某甲的哥哥)发现,两人丢车逃跑。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失主黄某甲。
二、2013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窜到港北区石羊塘路聚一聚大排档门口,见莫某甲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便尾随。趁莫某甲不备,被告人周某甲从后面拉扯莫某甲脖子上的金项链时,即被莫发觉并紧紧抓住项链还大喊。慌乱中,被告人周某甲将莫某乙脖子上的项链扯断,抓得一颗以人民币793元购买的黄金吊坠后逃离现场。逃至港北区石羊塘市场东门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周某乙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经贵港市人民银行鉴定,莫某甲的的金项链重7.78克,成色为99.99%,价值人民币2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一人犯二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实施抢夺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员: 梁丽坤
2014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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