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路**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尾随被害人熊某某行至重庆市渝中区虎山支路,趁无人之机,用言语威胁、假装伸手进裤包掏凶器的举动,迫使熊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女士手提包(内装现金13元人民币、医保卡和银行卡等物)和华为Honor V10手机一部,因熊某某大声呼救随即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22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日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4号附1号怡景苑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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