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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租住福建省福州市**路**号**室,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6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分别自2020年4月7日至21日,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甲(均己判刑),驾驶三轮卡从霞浦县**镇返回至福鼎市**岭时,拦截一辆途径的“福建******”号货车,被告人周某某持水果刀刺伤驾驶员被害人郑某某和货主被害人林某某,威逼二被害人下车,并抢走二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130元和西铁城女表一块,被告人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199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甲、程某某、叶某乙、叶某丙、陈某甲、叶某丁(均已判刑)、叶某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10人,经抢劫预谋后,携带斧头、匕首、马刀、啤酒瓶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卡窜至霞浦县**公里处潜伏。当浙江省**市(现台州市**区)汽车运输公司的被害人邱某某驾驶浙******号卧铺大巴客车途径该处时,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某持斧头、匕首等凶器冲上,砸破车灯和车窗玻璃,并用匕首刺伤驾驶员被害人邱某某,威逼其打开车门,其他同案人分别持马刀、斧头、啤酒瓶等物冲上车,对车上28名驾乘人员进行搜抢,抢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财物计人民币30000元、手表、密码箱2个及行李包、衣裤、证件等物;殴打致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阮某甲、邱某某等4人轻微伤后果。作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同案人纠集在福鼎市**镇**村陈某甲家中分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40元。

2020年1月6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福州市火车站二号站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值班电话记录本、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周某某使用化名身份证件、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物证及书证。

2、证人刘某某、叶某甲、程某某、叶某乙、叶某丙、陈某甲、叶某丁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周某某、邱某某、王某甲、阮某乙、贺某某、钟某某、卢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翁某某、蔡某某、尹某某、王某乙、芦丹江、应某甲、吴某甲、项某某、黄某某、鲍某某、于某某、应某乙、王某丙、陈某丙、马某某、吴某乙、任某某、陈某丁、方某某和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两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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