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与潘某甲、高某某、梁某某、蓝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商量结伙抢劫摩托车司机财物。7月9日凌晨4时许,根据事先的计划,潘某甲、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先行去到广清医院附近,梁某某、蓝某某在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拦下并搭乘被害人潘某乙(摩托车司机)的摩托车去到上述地点。随后,梁海棠持刀,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二人手拿竹竿威胁被害人潘某乙,共同抢走被害人潘某乙身上现金130元、西门子手机一台、国威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R****7,价值人民币3071元)一辆。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销赃后所得赃款六人分占。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同案犯潘某甲、高某某、梁某某、蓝某某、黄某某等的供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