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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杨柳井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已判刑)、周某乙(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相约到广南县莲城镇城区物色对象抢劫,周某甲驾驶助力车带着周某某、周某乙、王某某行至广南县莲城镇新汽车客运站至广南县建材市场大门口之间的公路上时,碰到当时回家的被害人权某某,周某某先使用匕首抵住权某某的腰腹部,用语言威胁权某某叫权某某将挎包交出,周某甲使用砍刀的刀鞘威胁权某某,抢走权某某一个黑色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30余元、一部银色的华为荣耀手机和一部蓝黑色的OPPOA31手机及权某某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物。四人将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30余元及华为荣耀手机拿出后,将挎包及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及其他物品放火焚烧。被告人周某某分得500余元及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6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烧毁的背包和证件等;2.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权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0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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