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家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初,王某某(已判刑)因赌博输钱便与刘某某(已判刑)商议在江西赣州市安远县抢劫稀土,由刘某某负责提供稀土货物信息,王某某则负责叫人实施抢劫稀土的行为,两人并为此准备了仿真塑料枪、黑色钢制折叠刀、电警棍、手套、黑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因人手不够,王某某便纠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已判刑)、雷某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和刘某某一起先后驾驶两辆汽车(一辆小轿车、一辆面包车)赶到赣州市安远县。同年9月10日晚,刘某某得知一辆蓝色大货车正在安远县一乡村仓库装稀土货物,便将该信息告诉王某某等人。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邱某某、邹某某共七人便分乘两辆汽车尾随跟踪该装好稀土的蓝色大货车,结果在跟至赣州市瑞金县城的一个岔路口跟丢该货车。

2012年9月11日晚,刘某某再次得知一辆红色大货车正在安远县上次那个乡村仓库装稀土货物,便将该信息告诉王某某等人,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邱某某、邹某某共七人又分乘两辆汽车轮流尾随跟踪该装好稀土的红色大货车。9月12日23时许,该红色大货车驶入景德镇市**高速服务区(东区),货车司机下车休息时,王某某等人便迅速下车,其中王某某、雷某某手持匕首,邱某某手持一把仿真塑料枪,挟持两名货车司机到小轿车内,随后王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邹某某四人开着小轿车押着两名货车司机来到景德镇市浮梁县**乡,在一偏僻处王某某将司机叫下车并留下雷某某、邹某某看守控制他们。王某某、陈某某两人驾驶小轿车重新回到**高速服务区(东区)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会合后,由陈某某和邱某某驾驶那辆被劫持的货车开往**乡街上,被告人周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分乘两辆汽车尾随。9月13日5时许,王某某通过**乡街上**大酒店老板叶某某联系了另一辆货车,并在酒店门口将被劫持货车上的稀土转卸到该货车上,后王某某和邱某某两人便随同该货车押货至合肥市。被告人周某某则同刘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邹某某将被劫持的空货车还给被劫持的司机,并随后赶到合肥与王某某、邱某某会合。经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稀土价值人民币982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二次,其中犯罪预备一次,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郑梁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