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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3403232001********。因盗窃,于2019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我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程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三人预谋,邀请程某乙到蚌埠市蚌山区**公寓**座**房间内,由周某某、丁某某陪同程某乙一起吸食笑气,然后趁程某乙吸食笑气后意识不清醒之际,由丁某某把程某乙手机偷拿走,交给程某甲,程某甲负责将手机转移、变卖,将变卖手机所得财物用于赎回周某某、程某甲上个月抵押给典当行的两部苹果手机。三人商议后,周某某当场通过微信邀约程某乙,在程某乙到来之后,周某某、丁某某、程某甲三人遂通过上述手段将程某乙的苹果11pro手机抢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蚌发改认定【2020】19号”文件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4446.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抢的苹果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于2020年5月8日出具谅解书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证人丁某某、程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笑气麻醉被害人,并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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