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1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我市东升镇**大道**号对开路段,见女青年钟某某提一粉红色手提包(内有白色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现金人民币96元及化妆品等物)与男友岑某某步行经过,被告人周某某随即从钟某某身后将钟的手提包抢走逃跑,岑某某立即追赶,追至东升镇**社区****街时,被告人周某某为抗拒抓捕,从身上掏出水果刀向岑某某挥舞并将岑某某吓走。得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洁附近一菜地,将抢得的手机和现金取走,水果刀、手提包、化妆品等物丢弃,驾驶摩托车逃至我市东升镇广福大道路口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并在其指认下,缴获了水果刀、手提包、化妆品等物。破案后,已将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小强

2017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