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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迫交易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1********,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另案处理)为了垄断位于南宁市青某某**镇**村**坡的**鸡场(下称**养鸡场)的淘汰鸡销售业务,找到该养鸡场的总经理何某某洽谈合作,何某某拒绝了周某某等人的要求后,周某某等人便用车辆堵住**养鸡场的大门,对养鸡场进行滋扰,何某某迫于压力就将部分淘汰鸡销售交给周某某等人。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周某某等人与**养鸡场共进行了12次交易,金额共计52375.8元人民币。为了垄断养**养鸡场的淘汰鸡运输业务,周某某等人还在鸡场通往村口的路上放置自制的四角钉,阻止其他车辆出入运输,逼迫**养鸡场就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据、商品销售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慕某某、覃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铮

检察官助理:钟坤宏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南宁第一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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