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珙县洛表镇人大代表,时任珙县洛表镇镇靛塘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2008年4月10日,周某某因殴打他人被珙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5日被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查重报,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0年12月25日至2017年10月任珙县洛表镇靛塘村村主任,2017年10月17日任靛塘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位于珙县洛表镇靛塘村的珙县安福煤矿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煤矿)与张某某签订矸石运输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将矸石运出厂区,运输煤矸石安福煤矿不支付运费,运输白矸石安福煤矿按每吨10元支付运费。2017年9月,安福煤矿复工,在维护巷道的过程中产生了矸石,安福煤矿与张某某仍按上述协议运输矸石。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安福煤矿维护巷道有矸石产出,遂找到矿方投资负责人朱某某,要求矿方将矸石运输业务交由自己办理。朱某某鉴于矿方与张某某有协议在先,未答应其要求。周某某遂利用其特殊身份采取语言威胁、将轿车开至煤厂地磅桥上堵断厂区唯一进出口通道等方式,强迫安福煤矿负责人将矸石交由自己运输。安福煤矿负责人为避免周某某堵厂,影响煤矿正常恢复重建,不得不同意周某某提出的每吨矸石运费涨为12元,且不区分白矸石和煤矸石都要付运费的无理要求。后周某某正式接手该煤矿矸石运输业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周某某在安福煤矿运输矸石2008吨,结算交易金额20080元。
2017年11月,安福煤矿股东之一吴某某到安福煤矿拖运矸石,被告人周某某以矸石已由自己承包运输为由,要求吴某某按每吨10元付费给自己,因慑于周某某系村支书,害怕周某某再去找煤矿麻烦。吴某某被迫向周某某支付3000元。
2018年4月,安福煤矿需要修建地面堡坎工程,负责人许某某经询价后口头答应该工程由王某某承建。被告人周某某知道该工程后,多次找到矿方负责人朱某某、许某某,要求承揽该工程,并在煤厂工地上阻止王某某的挖机施工,用语言威胁挖机司机;之后周某某又以拒不支付王某某修建村公所的工程款为由,分别威胁王某某及其母亲牟某某,不准王某某承建安福煤矿工程。后安福煤矿慑于周某某的特殊身份及之前在强揽矸石运输业务时的行径,不得已以明显高于市场的单价将该堡坎工程承包给周某某建设。周某某得到该工程后,共向煤矿结算各项费用共计310445元。承建期间,周某某又单方强行要求安福煤矿提高堡坎工程单价,因矿方无力支付,周某某便将该工程停工搁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交易金额331245元,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久文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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