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毕节市七星关区城管局协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安置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独自一人在毕节市**宿舍一楼其住所内,遂产生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周某某到黄某某住所正门,见黄某某的钥匙遗留在门锁上,便打开房门进入房内欲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黄某某剧烈反抗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查、辨认、指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清单及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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