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临澧县**镇**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志鸿,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吃饭饮酒后来到常德市武陵区**宾馆**房间,周某某未经罗某某的同意强行对其实施亲吻、抚摸、用手指伸入阴道等猥亵行为。之后,罗某某趁周某某不备,逃离房间呼救获救。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罗某某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聊天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敏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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