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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该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邀约网友高某某(女,21岁,在校大学生)看电影,并用手机帮高叫了一辆滴滴快车,将被害人高某某从**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周某甲将高带至家中上厕所,并心生歹念,欲行猥亵。高某某上完厕所从卫生间出来,被告人周某甲即持家中水果刀将其逼至卧室,逼高脱鞋、脱裤子,高无奈就范。周某甲脱掉自己的裤子,又持刀威逼高脱掉上衣,抚摸其生殖器。高照做后见周从床头柜取避孕套,即借故上厕所与周争执、周旋。被告人周某甲一手持刀,一手卡住高某某颈部欲将高再次拖进房间猥亵。高反抗,双手抓住周某甲所持水果刀的刀刃。二人扭打中,高身着内衣夺门逃至小区门口求救。被告人周某甲见高某某逃走,遂将高的衣物和水果刀从楼梯间窗户丢弃,并逃离现场。案发后,高某某双手受伤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在校学生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孙某某、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寇某某、陈某某、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现场执法记录仪所录现场情况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持刀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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