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宾川县,身份证号码:532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大理市下关镇吉苍路36号门口处,因看见被害人赵某某与其他男子亲嘴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周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某扛到吉苍路36号7楼77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用菜刀威胁,违背被害人赵某某意志,强行脱去被害人赵某某的衣裤,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亲嘴、摸被害人赵某某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19年8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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