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3********,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宝安区石岩街道**足浴会所沐足消费,由被害人唐某某为其服务,服务中周某某提出要加钟带唐某某到外面吃宵夜。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周某某在会所消费完后连同加钟的费用共支付了450元,随后周某某驾车带着唐某某离开会所,沿路多次提出要唐某某为其手淫,遭到拒绝后将车开至石岩街道**社区**包装公司附近偏僻处,后在车内强行解开唐某某的胸罩,双手抓其乳房,对唐某某实施猥亵,并逼迫唐某某下车为其手淫。猥亵完后,周某某又以唐某某的服务不好为由,拿出一把小刀威逼唐某某退回支付的450元,唐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300元。之后周某某继续向唐某某索要余款,未果后扔下唐某某离开。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其作案时使用的小刀一把及小汽车一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唐某某16000元,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比亚迪小车一辆、小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似水年华休闲会所结帐单,刑事谅解协议书;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一张为行车记录仪视频、一张为会所前台收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小刀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官田派出所,涉案比亚迪小车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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