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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强制猥亵、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商业街中段搭乘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坐在出租车副驾驶座位上的周某某先提出给蒋某某1000元钱,让蒋某某陪其过夜,被蒋某某拒绝。后周某某左右摇晃,故意用身体靠近蒋某某,被蒋某某连续推了两次。之后周某某开始拉扯蒋某某的衣服和口罩,蒋某某被迫停车并下车对周某某进行口头警告。在周某某承诺不在骚扰蒋某某后,蒋某某上车准备继续驾车行驶时,周某某强行将蒋某某放在出租车中控手机架上充电的1部白色OPPOR9S手机拿走,蒋某某边驾车边向周某某多次索要手机,周某某拒不归还。周某某继续提出给蒋某某1000元钱,让蒋某某陪其过夜,被蒋某某再次拒绝。当车辆行驶至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侧路段处时,周某某用胳膊强行搂住蒋某某的脖子,强行亲吻蒋某某的脸颊及嘴巴,蒋某某被迫再次停车,随即周某某用手朝蒋某某的裆部连摸数下,被蒋某某用手推开。随后周某某拿着蒋某某的手机下车逃离出租车,蒋某某下车追赶周某某并索要手机,先抓住了周某某的衣角,被周某某挣脱后使蒋某某跪地受伤,蒋某某起身继续追赶周某某并抓住周某某衣领,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周某某遂逃离现场。破案后,被强拿手机被追回发还蒋某某。经鉴定,被强拿手机价值人民币1282.78元;被害人蒋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磕碰可以形成,致右膝部皮肤发红,其损伤程度尚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卫市天一电讯售机信誉卡、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检查、提取辨认笔录、谅解书及收据证实周某某在出租车上对女出租车司机蒋某某进行强制猥亵并强行拿走蒋某某1部白色OPPOR9S手机,后赔偿并取得谅解。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19)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强拿手机价值人民币1282.78元;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9)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蒋某某损伤程度尚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1282.7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情节,强制猥亵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舜坤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3951****。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单行材料拾玖页、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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