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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微信昵称“一心向前,别无选择”和微信昵称“,”组织卖淫人员林某某、赵某某、禹某某等多人进行卖淫,由微信昵称“一心向前,别无选择”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和租赁本市中堂镇东泊村**街**巷**号***房作为卖淫场所,周某某负责在中堂镇大新围路盛惠百货路口的招揽现场看管及接送卖淫人员和嫖客,而微信昵称“,”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卖淫人员每次卖淫收取150元,并向微信昵称“一心向前,别无选择”等人支付50元管理费。其中2020年6月1日,卖淫人员赵某某与嫖客赵某某、卖淫人员禹某某和嫖客程某某先后通过周某某接送到上述卖淫场所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至今,周某某非法获利约100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中堂镇东泊村**街**巷**号**公寓对出路段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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