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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05号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网络APP上进行赌博,后为获取利益担任该赌博APP代理,之后其将邹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拉入参赌并接受投注,后将邹某某、徐某某二人发展为下级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后台提取数据、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流水、情况说明、取证指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 爱 苹

2020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四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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