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通过微信转发“**互娱”赌博APP链接给胡某某、董某某、冯某某等人下载安装,接受上述人员在该赌博网站上的投注,并参与利润分配。至案发共接受投注金额为93600元,王某某通过赌博平台客服自行投注金额40000元。
2020年8月6日,邳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邳州市**镇周某某家中找到其父亲,后周某某父亲联系周某某到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董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接家人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