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路,现住河南省西峡县城**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西峡县城**路中段家中摆放四台自动麻将机,并提供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共抽头渔利一万六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封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韦某某、闻某某、昝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员:刘长清

:谢  爽

年六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